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770號
PCDM,108,單聲沒,770,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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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瑞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
度執聲沒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手錶貳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該署 107 年度偵字第2307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並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期滿,惟扣案仿冒「adidas 」商標之手錶2 支,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二、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案件, 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107 年9 月 20日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108 年9 月19日期滿等情,有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23077 號緩起訴處 分書、同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而扣案印有仿冒「adidas」 商標之手錶2 支(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7 年度白保字 第1922號),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見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4364 號卷﹝下稱北檢偵字卷﹞第18 至2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 紙(見北檢 偵字卷第39至40頁)、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 份(見北檢偵字卷第41頁)及扣案物照片4 張(見北檢偵字 卷第34至35頁)在卷可參,堪認扣案之手錶2 支均係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復為被告犯本案商標法第97 條之罪而持有之物,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偵字卷第23077 號卷第6 頁反面),揆諸前揭 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商標之手錶2 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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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