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08年度,166號
PCDM,108,原簡,166,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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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原簡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彥


      李應明



      王慶強


      徐榮結


      游政川


      楊宗達


      張竣傑


      黃馨儀



      鍾傑寶



      鍾晴薇


      曹庚誌



      王欽明



      陳靖雯



      陳樹鈺(原名陳秉鑫)



      黃信學



      周信義





      蔡緒勇


      曹允明



      蘇俊龍



      邱淡𨬻


      樓顯雲


      陳芊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21930號、108年度偵字第8144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陳敏彥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應明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慶強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徐榮結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游政川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楊宗達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張竣傑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馨儀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傑寶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晴薇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曹庚誌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欽明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靖雯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樹鈺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信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周信義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蔡緒勇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曹允明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蘇俊龍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邱淡𨬻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樓顯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芊樺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㈣被告「 劉一靚」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外,其餘被告陳敏彥等22人部 分,除下列所示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一㈠第20行「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 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精彩公司資本額變動 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並補充為「製作不實之精 彩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委由陳翰緯 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 料」、第24行刪除「以陳敏彥名義」等字;附表編號1所載 之「精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更正為「精彩雲端數位科技有 限公司」。
㈡、犯罪事實一㈡第18行「交與不知情之永旺會計師事務所蘇鎮 安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坤祥公司資本額變動表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坤祥公司資 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永旺會 計師事務所蘇鎮安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25行「於103 年2月13日」補充為「委由陳芊樺於103年2月13日」;附表 編號2之借款利息或費用(新臺幣)欄內記載之「不詳」更 正為「利息2至3萬元」。
㈢、犯罪事實一㈢第6行「坤祥公司」更正為「宜鑫公司」、第 17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 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宜鑫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 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宜鑫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 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 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㈣、犯罪事實一㈤第12行「作為股東徐郁涵、李福堂、林欣廣之 出資證明」補充為「作為股東徐郁涵、李福堂、林欣廣各出



資125萬元、250萬元、125萬元之出資證明」、第13行「交 與不知情之利鴻會計師事務所吳思儀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製作不實之鎂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 」更正為「製作不實之鎂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利鴻會計師事務所吳思儀會計師 依據前開資料」、第18行刪除「以徐郁涵名義」等字。㈤、犯罪事實一㈥第6行「張榮華」更正為「周榮華」、第16行 「天藝公司」更正為「麗柏公司」及「作為股東游政川、陳 仁宗林文坑之出資證明」補充為「作為股東游政川、陳仁 宗、林文坑各出資400萬元之出資證明」、第18行「交與不 知情之祥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春賢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製作不實之麗柏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 」更正為「製作不實之麗柏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後,委由周榮華交與不知情之祥業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楊春賢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附表編號6之記帳業者欄 內記載「不詳」更正為「周榮華」。
㈥、犯罪事實一㈦第1行「千渼電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更正為 「千渼電訊有限公司」、第16行「交與不知情之翔億會計師 事務所黃文昀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千渼公司資 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 千渼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 情之翔億會計師事務所黃文昀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㈦、犯罪事實一㈧第17行「交與不知情之祥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楊春賢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杰琳公司資本額變 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杰琳公 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委由彭月英交與 不知情之祥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春賢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第21行「匯回前開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更 正為「匯回楊載牧臺企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內」;附表編號8之提領時間及金額(新臺幣)欄內記載 之「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更正為「楊載牧臺企銀行中 和分行00000000000號」及借款利息或費用(新臺幣)欄內 記載「不詳」更正為「代辦費用3萬多元」。
㈧、犯罪事實一㈨第2行「下稱馨蘿亞公司」後補充「,名義負 責人黃炳嘉」、第17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 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馨蘿亞公司資本額變 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馨蘿亞 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 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25行「 於103年5月8日」更正為「委由記帳業者林清記於103年5月8



日」;附表編號9之記帳業者欄內記載「不詳」更正為「林 清記」。
㈨、犯罪事實一㈩第2行「下稱傑寶公司」後補充「,名義負責 人鍾承軒」,第5行「楊載牧」補充為「楊載牧及其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女性助理」、第12行「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 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傑寶公 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 實之傑寶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委由 記帳業者林淑貞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 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20行「13日」補充為「13日及15日 (補正申請)」;附表編號10之記帳業者欄內記載「不詳」 更正為「林淑貞」。
㈩、犯罪事實一第18行「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 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高昇公司資本額變動 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高昇公司 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委由記帳業者黃憶 珊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 資料」、第25行「於103年5月15日」補充為「委由黃憶珊於 103年5月14日」;附表編號11之記帳業者欄內記載「不詳」 更正為「黃憶珊」。
、犯罪事實一第1行前面補充被告曹庚誌構成累犯之前科紀 錄為「曹庚誌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 年度訴字第5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2月2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第6行中間補充「透過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記帳業者SAMMI介紹,」、第16行「交與不知情 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 之台灣庚誌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 正為「製作不實之台灣庚誌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 依據前開資料」、第24行「杰琳公司」更正為「台灣庚誌公 司」;附表編號12之記帳業者欄內記載「不詳」更正為「SA MMI」。
、犯罪事實一第6行補充「透過記帳業者蔡妘卉介紹,」、 第18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 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泰億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泰億公司資本額變動表、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 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犯罪事實一第6行「竟與金主」補充為「竟與其先生祖父 陳朝棟(已歿)、金主」、第16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



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亞諾賀公 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 實之亞諾賀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 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
、犯罪事實一第6行「竟與金主楊載牧」補充為「竟與金主 張家興楊載牧及其指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第12行刪除「及印鑑」等字、第13行「詳卷」更正為「不 詳」、第16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 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允臻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 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允臻公司資本額變 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 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犯罪事實一第6行「金主楊載牧」補充為「金主楊載牧張家興」、第15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 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逸翔公司資本額變動表、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逸翔公司資本 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 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22行「於103年3 月11日」補充為「委由記帳業者陳慧敏於103年3月11日」; 附表編號16之記帳業者欄內「不詳」更正為「陳慧敏」。、犯罪事實一第6行「竟與金主楊載牧」補充為「竟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金主楊載牧」、第10行「與楊載 牧指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更正為「上開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第11行「開立戶名家億公司、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後」更正為「開立戶名周信義、帳號0 0000000000號帳戶及戶名家億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後」、第14行「匯款200萬元至家億公司上開帳戶內」更 正為「匯款200萬元至周信義上開帳戶後,再轉帳至家億公 司上開帳戶內」、第15行「交與不知情之高威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李仁勇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家億公司資本 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家 億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 之高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仁勇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 20行「匯回前開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行帳戶內」更正為「 匯回周信義上開帳戶內,再轉帳至前開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 分行帳戶內」、第23行「於103年3月21日」補充為「委由代 辦業者林貴美於103年3月21日」;附表編號17之提領時間及 金額(新臺幣)欄內第2行「匯入楊載牧」更正為「匯入周 信義帳戶後,再轉匯至楊載牧」。




、犯罪事實一第14行「作為股東蔡緒勇、孫鈺堂之出資證明 」更正為「作為股東蔡緒勇、孫鈺棠各出資500萬元之出資 證明」、第16行「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 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甲群公司資本額變動表、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甲群公司資本 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委由記帳業者邱素女交 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附表編號18之記帳業者欄內記載「不詳」更正為「邱素 女」。
、犯罪事實一第6行「竟與金主」補充為「竟與友人高銘鍵 、金主」、第14行「匯款1,000萬元鈦通公司」補充為「匯 款1,000萬元至鈦通公司」、第15行刪除「梁開龍」等字、 第16行「交與不知情之利鴻會計師事務所吳思儀會計師依據 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鈦通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鈦通公司資本額變動表、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利鴻會計師事務所吳 思儀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20行「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 分行帳戶」更正為「楊載牧臺企銀行中和分行帳戶」;附表 編號19之提領時間及金額(新臺幣)欄內第2行「楊載牧聯 邦銀行永和分行」更正為「楊載牧臺企銀行中和分行」。、犯罪事實一第6行「竟與金主」補充為「竟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陳姓女記帳士、金主」、第12行「張家興指派」更 正為「陳姓女記帳士指派」、第16行「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 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峻威 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 不實之峻威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委 由施家蓁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 據前開資料」;附表編號20之記帳業者欄內記載「不詳」更 正為「不詳之陳姓女記帳士」。
、犯罪事實一第6行「竟與金主」補充為「竟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劉姓(或羅姓)成年男子、金主」、第10行「仍由 邱淡𨬻與上述劉姓(或羅姓)成年男子」、第12行「張家興 指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更正為「上述劉姓(或羅 姓)成年男子」、第18行「交與不知情之聯捷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曾裕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苗可公司資本額 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苗可 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 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曾裕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犯罪事實一第17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 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新樓公司資本額變動表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新樓公司資 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 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㈢補充證據「及證人楊載牧於調 詢中之證述」、證據㈣補充證據「及證人張翠華於調詢、證 人周榮華於調詢及偵查、證人黃文昀於偵查、證人彭月英於 調詢及偵查、證人黃憶珊於調詢、證人蔡妘卉於偵查中之證 述」、證據補充帳戶「及黃馨儀上開帳戶」、證據補充 帳戶「及周信義上開帳戶」、證據補充證據「及張家興上 開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行前面補充「按刑法第2條第1項之 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 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 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查被告等23人行為後,公司法第9條於107年8月1日 修正公布而於同年11月1日施行,然關於該條第1項之條文內 容及其刑度均未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 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 規定,合先敘明。」、第9行「被告等與同案被告張家興( 另行起訴)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請依共同正犯 論處。」更正為「被告陳敏彥與高金祥、張家興楊載牧間 、被告鍾傑寶張家興楊載牧及其不詳女性助理間、被告 陳靜雯與陳朝棟(已歿)、張家興楊載牧間、被告周信義楊載牧及某不詳成年男子間、被告曹允明高銘鍵、張家 興、楊載牧間、被告蘇俊龍與陳姓女記帳士、張家興、楊載 牧間、被告邱淡𨬻與劉姓(或羅姓)不詳成年男子、張家興楊載牧間、其餘被告各與同案被告張家興楊載牧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請依共同正犯論處。」、第18行 「被告李應明利用」補充為「被告李應明陳芊樺利用」、 末行補充被告曹庚誌關於累犯之論述「末查被告曹庚誌前有 如上補充所述犯罪科刑暨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觀諸其前案 類型為偽造文書案件,該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與本案 罪行之關聯性薄弱,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 解釋文及其理由書,認並無累犯加重其刑之事由,爰不予加 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等22人明知如事實欄所載公司股東未實際繳納股 款作為公司設立或增資營運之用,竟同他人借貸資金以供成



立公司或虛偽增資之用,非但影響政府對公司之管理,亦危 社會經濟之穩定,兼衡其等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 告陳芊樺因本案犯行獲利新臺幣500元,業據其於調詢中供 述明確,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4條 、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儀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1930號
108年度偵字第8144號
被 告 陳敏彥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應明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
居臺北市○○區○○街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慶強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1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一靚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榮結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政川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宗達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竣傑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馨儀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傑寶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三灣鄉大銅鑼圈5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晴薇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曹庚誌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欽明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7樓之1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靖雯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居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樹鈺(原名陳秉鑫)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信學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9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信義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
現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緒勇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永勝律師
被 告 曹允明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俊龍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淡?? 男 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樓顯雲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芊樺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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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昇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藝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蘿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渼電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臻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