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8年度,16號
PCDM,108,原易,16,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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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澐


      邱信凱


      林晏景



      邱家慶


      賴俊儒


      尤博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蕭晴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30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王文澐邱信凱林晏景邱家慶、尤 博文、賴俊儒(下稱被告王文澐等6 人),基於妨害名譽之 犯意,分別於民國106 年7 月至106 年12月底之間某時,在 不詳地點,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在不特定人 登入「FACEBOOK」社群軟體(下稱臉書)後均可瀏覽之「聯 結車大貨車大客車拉拉隊運輸業照片影片分享社團」(下稱 系爭社團)之公開社團,見使用臉書帳號「許志豪」之人上 傳國道警察局第九大隊石碇分隊警員李孟勳於106 年7 月間 執行取締大貨車輪胎紋路不足之勤務影片後,於該影片留言 處,分別發表下列文字,足以毀損告訴人李孟勳名譽:㈠王 文澐以手機登入暱稱「王文澐」之臉書帳號後,發表「你娘 把你養大了,你跑去當警察,就是不孝,不尊重老佛爺就是



不忠,你這個不忠不孝的死警察」之文字。㈡林晏景以手機 登入暱稱「林晏景」之臉書帳號,發表「真的跟狗一樣硬要 咬你就是要咬你」之文字。㈢邱家慶以手機登入暱稱「邱家 慶」之臉書帳號,發表「垃圾」之文字,足以毀損李孟勳名 譽。㈣尤博文於106 年12月前某日,以手機登入暱稱「尤文 文」之臉書帳號,發表「哎呀這種警察要叫米蟲死米蟲」之 文字。㈤邱信凱於106 年12月前某日,以手機登入臉書帳號 「邱信凱」在上開影片文章後,發表「把影片傳給新聞或記 者讓那些白痴去認識常識白痴大哥」之文章,足以毀損李孟 勳名譽。㈥賴俊儒於106 年12月前某日,以手機登入臉書帳 號「Hansen Lai」在上開影片文章後,發表「我的輪胎跟你 一樣ㄟ警察無理取鬧白目小三」之文章,足以毀損李孟勳名 譽。嗣李孟勳於106 年12月底,在其新北市住處以手機或電 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登入其臉書帳號,而在上開社團內 發現王文澐等人上開留言,始悉上情。因認被告王文澐等6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王文澐等6 人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其等均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依 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王文澐等6 人 均分別與告訴人李孟勳達成調解或和解,有本院108 年度司 原附民移調字第17號調解筆錄、本院108 年10月22日準備程 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84頁、第173 頁), 並經告訴人李孟勳於108 年4 月25日、6 月10日、10月22日 具狀撤回對被告王文澐等6 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5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5頁至第89頁、第113 頁、第177 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就被告王文澐等6 人被訴公然侮 辱部分,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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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