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08年度,21號
PCDM,108,原交附民,21,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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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劉襄儀
被   告 田東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原交易字第2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茲認本件被告田東文因本院108 年度原交易字第29號公共危 險等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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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