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24號
CHDA,108,簡,24,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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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海軍一九二艦隊



代 表 人 賀紘璿 
訴訟代理人 余竣翔 
      林盟富 
      孫仁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明晟郭韋德間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
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
  補繳。
二、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以供送達被告,與行政
  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
  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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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