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姚太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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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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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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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黄順宗 │線西鄉農會 │108年4月10日 │15,950元 │FA0646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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