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88號
CHDV,108,訴,588,2019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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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賴夙翎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張金治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李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2行至第3行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九頁第六行關於「108年10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7月1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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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