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88號
CHDV,108,訴,588,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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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賴夙翎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張金治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李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被告甲○○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被告乙○○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六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甲○○(以下逕稱其姓名)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甲○○為夫妻關係,被告乙○○(以下逕 稱其姓名)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卻與甲○○共同出遊 ,並為親吻、愛撫、性交等行為至少7次,亦即被告2人①於 民國106年6月11日共同前去高登國際庭園汽車旅館;②於10 6年7月16日共同出遊;③於106年8月5日共同出遊,於車上 有疑似口交之吸吮聲,乙○○亦有呻吟聲,並陳稱甲○○之 龜頭較其配偶大等語;④於106年8月13日共同出遊,並於車 上有逾矩行為;⑤於106年8月20日共同前去美儷閣商務汽車 旅館:⑥於106年9月10日在車上為性交行為;⑦於106年10 月10日在車上為性交行為。被告2人上揭不倫行為,顯已逾 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致原告受有精 神上痛苦甚深,且乙○○迄今未表示歉意,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條及第19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原告



非財產上損害等語,並聲明: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之答辯:
(一)乙○○辯稱:
1.原告所提錄音係其在甲○○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上放置錄音設備進行蒐證,顯然 未經甲○○同意,而以錄音設備放置在甲○○之車輛內,竊 錄被告2 人之非公開活動,屬非法取得,該物證之取證過程 中,侵害被告於憲法人性尊嚴之核心價值,及憲法第22條揭 櫫之其他基本權利如隱私權之保障,並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 規定。衡諸原告係以被告2 人過從甚密之親密行為,侵害其 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尚難認較上開憲法及刑法規定所保障 之隱私權為高,即難允許私人以不法手段錄音作為認定侵權 事實之證據,否則無異縱容、鼓勵私人恣意侵害他人私權領 域以違法取證,應認原告違法取得之車上錄音及譯文無證據 能力。
2.乙○○不知悉甲○○有配偶,又被告2 人固有逾越一般社交 應有之分際,然絕無通、相姦行為,所涉行為亦未構成刑事 犯罪,此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分書 駁回再議之聲請,復經本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號刑事裁定駁 回交付審判之聲請確定。本件與其他個案構成刑事通姦罪相 比,尚屬輕微,縱認原告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請求 數額過高,應以10萬元以內為相當等語。
(二)甲○○辯稱:
原告所提錄音譯文係原告將錄音筆放置在被告甲○○經常使 用之系爭車輛上而取得,竊錄時間長達4 個月,侵害隱私權 甚鉅,侵害敏感性資訊之人性尊嚴,亦違反誠信原則。而簡 訊照片則由甲○○所持有之手機取得,均未經甲○○同意, 屬違法取得,不具證據能力。又本件原告所訴行為,均經彰 化地檢署檢察官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人間確有發生通姦 、相姦罪構成行為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足見被告2 人 未有合意性交行為。而被告2 人為好友,互動較一般朋友熟 稔實屬正常,且現今社會觀念開放,自不能僅以男女間偶有 身體接觸、禮儀之擁抱、親吻、觸摸行為,即認有破壞配偶 權之情形。以被告2 人交情,偶一為之共同外出行為,實為 稀鬆平常之事,縱有一時舉止過當之情形,亦不足認定被告 2人間有男女情愫存在,已婚男女亦應有各自獨立之社交權



利,原告所請實無理由等語。被告2人均聲明:①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與甲○○於74年4月23日結婚,婚後育有1子。(二)原告自106年6月11日起,在其所有系爭車輛上放置錄音筆, 錄得如附表所示譯文內容之錄音。
(三)被告2人於106年6月11日上午,共同前往彰化縣○○鄉鎮○ 街000號高登國際庭園汽車旅館。
(四)被告2人於106年7月16日共同出遊。(五)被告2人於106年8月5日、8月13日共同出遊,在系爭車輛內 有為親吻、擁抱、撫摸之行為。
(六)被告2人於106年8月20日某時,共同前往彰化縣○○鄉○○ 街00號美儷閣商務汽車旅館。
(七)被告於106年9月10日、同年10月10日某時,在系爭車輛內有 為親吻、擁抱、撫摸之行為。
(八)原告對被告2人提起妨害家庭刑事告訴,經彰化地檢署檢察 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784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 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 2536號駁回再議;原告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以108年度聲 判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被告抗辯原告所提錄音譯文及簡訊照片屬違法取得,不具證 據能力,是否可採?
(二)原告主張被告2人侵害其配偶權,請求其等賠償精神慰撫金 ,有無理由?若認有理由,數額為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抗辯原告所提錄音譯文及簡訊照片係違法取得,不具證 據能力,為不足採:
1.被告抗辯原告所提錄音譯文及簡訊照片,係未經甲○○同意 而取得,屬違法取得,不得做為證據使用云云。惟觀諸民事 訴訟法證據章節,關於舉證責任分配及其例外規定,並無如 刑事訴訟法證據排除法則之相關規定,是刑事訴訟中關於證 據能力之認定標準,於民事訴訟程序並非必然採用。而違法 取得之證據,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是否具有可利用性,應基於 裁判上真實之發現、程序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與違法收集 證據之誘發、防止等觀點綜合考量,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 必要性或審理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 以決定該證據得否利用,而非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見駱永 家著,違法收集證據之證據能力,月旦法學雜誌72期,2001



年5月,第15頁)。又夫妻基於互信基礎共營婚姻生活為婚 姻最核心及重要之內涵,夫妻互守誠實係確保其等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之必要條件,是夫妻對彼此公開交往圈,使另一 方知悉其親友來往情形,自為經營婚姻生活之極為重要事項 。雖非謂夫妻於婚姻生活中毫無個人隱私權可言,然為經營 圓滿幸福之婚姻生活,夫妻彼此間需有一定程度之透明度, 故對於夫妻間隱私權之概念,即難以一般人對第三人之隱私 權保障程度等量齊觀。且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通 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舉證極為不易,此類事件又往往 涉及他方當事人之隱私權,倘若將隱私權之保障無限上綱, 兼以民事訴訟原則上須由主張權利遭受侵害者負舉證責任, 將使被害人難以尋求訴訟途徑以謀個人權利保障之機會,而 對其訴訟權形成不當限制。
2.查原告所提錄音內容,係在其自己所有系爭車輛上放置錄音 筆所錄得,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系爭車輛既為原告所有,其 自有使用、管理之權利,縱然該車輛借由甲○○駕駛使用, 難認原告在系爭車輛放置錄音筆,係在隱密空間內,竊錄他 人非公開對話。又原告自甲○○之手機中,查悉被告間異常 往來之簡訊對話內容,因其配偶權之身分法益遭受侵害,為 保全證據而予以截圖,且於知悉上開簡訊內容後,為查知甲 ○○親密來往對象及交往情況,因而在系爭車輛放置錄音筆 ,進而錄得如附表所示內容,乃係基於維護其家庭婚姻之重 大權益始為蒐證,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亦難認原告係「無 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竊聽他人非公開之言論,而有構成刑法 第315之1條所定妨害秘密罪。且本件原告取得上開證據後, 僅供為防衛權益之本件訴訟使用,並無公諸於世或專為侵害 被告2人之用,對於其等隱私權侵害尚屬輕微。另考量該簡 訊內容及附表所示錄音對話內容,均係被告2 人出於自由意 志所為,並未遭到扭曲之真實對話。是以,經權衡雙方法益 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婚姻關係之忠誠義 務、誠信原則,及對隱私權之保護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及比例 原則,自難認原告所提錄音及簡訊等證據無證據能力。是被 告上開所辯,尚無可取。
(二)被告2人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 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 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 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 項亦有明文。而婚姻係以 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 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加損害於他 人(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 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為限,倘 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 之不正常往來關係,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 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2.查兩造均不爭執被告2人於106年6月11日共同前往高登國際 庭園汽車旅館;於106年7月16日共同出遊;於106年8月5日 、8月13日共同出遊,並在系爭車輛內有為親吻、擁抱、撫 摸之行為;於106年8月20日共同前美儷閣商務汽車旅館;於 106年9月10日、同年10月10日在系爭車輛內有為親吻、擁抱 、撫摸之行為等事實。而被告2人於約莫4個月期間,即密集 會面、單獨出遊,且為親吻、擁抱、撫摸等親暱舉止。且觀 諸附表所示錄音譯文內容,被告2 人對話內容包含形容彼此 男女性器官、談論性經驗,並有錄得其等在車上之喘息、呻 吟聲。再依乙○○傳送甲○○之簡訊內容稱:「哥很就可以 出院見妹妹,抱妹妹,還有親妹妹了,我不會不理哥哥,請 哥放一百個心,妹愛哥哥不能沒有哥哥,我們要有信心解除 萬難,往後日子要一起攜手前進,心裡想著妹妹就會覺得心 愛的妹妹就在你身邊,......。」(見本院卷第31頁),可 見被告2 人之言語及行為模式,實與熱戀交往中情侶毫無二 致,依一般正常人之觀念及認知,顯然已逾越普通男女朋友 之往來互動情形,是甲○○辯稱其等所為乃正常社交禮儀行 為云云,顯然無稽。又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106年9月10日、 106年10月10日在系爭車輛上有為性交行為,固據提出附表 編號6、7所示錄音譯文為據。然男女間為滿足彼此愛慾性事 ,本無定式,僅憑被告2人於錄音中所呈現喘氣、呻吟聲, 尚然認定其等於上開時地有為性交行為。然觀以附表編號1 至5所示譯文內容,被告2人多次提及「愛愛」、「插著穴穴 」等表彰性交行為之字句,且討論彼此生殖器之形狀、氣味 ,可見其等確實曾有發生性交行為無訛。是以,被告2 人間



上述不正常往來行為,已逾越普通友人之互動界線,而有背 於善良風俗,已達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 應享有圓滿安全之人格身分法益,且屬情節重大,致原告因 此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堪以認定。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共 同侵害其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屬情節重大,應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 項 規定,連帶賠償其精神上損害,洵屬有據。
2.被告乙○○雖辯稱其不知悉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云云, 然查,甲○○前於107年5月25日另案(彰化地檢署107年度 偵字第2784號妨害家庭案件)檢察官訊問中,坦承乙○○知 悉其有配偶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且乙○○於該案偵查 中亦未曾否認此節。又乙○○係有配偶之人,為其所自陳( 見本院卷第203頁),而依被告不爭執真正之其等106年8月5 日對話錄音譯文所載:「(甲○○稱:)你以前有快樂的感 覺,你跟你老公。......(乙○○稱:)你要嫉妒只有我家 啦,我們結婚那麼久,也只有他比你多而已啦!.....(乙 ○○稱:)他,就是我家那口子。(乙○○稱:)我沒看過 別人的,我家的看過而已。」(見本院卷第46頁),可知乙 ○○係以「我家」、「我家的」代稱其配偶。又依被告2人 於106年6月11日對話錄音譯文所載「(乙○○稱:)楓采在 你家附近,超危險厚?......(乙○○稱:)後面那個回家 要記得喔!那包阿,我怕你後面被打開來看,你家那個給你 去開,看到車上有毛巾還有小褲褲。」(見本院卷第45頁) ,可見乙○○提醒甲○○莫使其配偶看到車上之毛巾、內褲 ,堪認乙○○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是乙○○上開抗辯 ,顯不可採。
(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有無理由 ?
1.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 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 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 判決意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 依同一理由,前揭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 ,自得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 考。




2.查原告與甲○○於74年4月23日結婚,並育有1子,為兩造所 不爭執。又原告為高職畢業,擔任保險業務員,月薪約5 萬 元,名下財產僅有系爭車輛;乙○○為高職畢業,月薪約2 萬餘元,育有3名成年子女;甲○○業已退休,名下有車輛1 部及投資1筆等事實,為兩造所自陳(見本院卷第201、203 頁,甲○○未陳報其學歷、工作、收入及財產),且有兩造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63至73頁 )附卷可參。本院審酌兩造上開身分、學歷、社會地位、經 濟狀況,暨被告2人均為有配偶之人,竟罔顧倫理為不正當 交往行為,於上述4個月期間內,即密集單獨會面達7次,且 為親吻、擁抱、撫摸等親暱舉止,甚至有為性交行為,故認 原告請求慰撫金以50萬元為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甲○○自108 年6月27日起;乙○○自108年10月23日起(分別見本院卷第 87、91頁所附送達證書),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逾此範圍,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3項、第1項等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50萬元,及甲○○自108年6月27日起;乙○○自10 8年10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本件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 院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 假執行准駁之諭知。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聲請宣告免 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 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附表:原告起訴狀所提錄音譯文
┌──┬──────┬────────┬─────────────────┐
│編號│時間 │地點 │內容(「男」即甲○○,「女」即張金│
│ │ │ │治) │
├──┼──────┼────────┼─────────────────┤
│ 1 │106年6月11日│彰化縣埔心鄉鎮福│(檔名:000-0-00-0檔) │
│ │上午 │街111號高登國際 │ (0:29:38) │
│ │ │庭園汽車旅館 │女:我想說我們今天沒有計畫去那裡嘛│
│ │ │ │齁?男:嘿。…女:阿我們之前不是說│
│ │ │ │要去…。男:阿等一下不是要愛愛。女│
│ │ │ │:對啊,不是還很早嗎?男:黑(台語 │
│ │ │ │)。女:我是說回來再愛愛啊。…來得 │
│ │ │ │及?男:可以啊。女:現在8點半嘛厚。│
│ │ │ │ │
│ │ │ │(1:16:28) │
│ │ │ │男:我們走這一條…。女:我們要去那│
│ │ │ │一家?男:花壇啊 │
│ │ │ │ │
│ │ │ │(1:46:33) │
│ │ │ │店員:一起嗎?目前客滿喔。男:客滿│
│ │ │ │?店員:對,不好意思。 │
│ │ │ │ │
│ │ │ │(1:47:21) │
│ │ │ │男:今天禮拜天,不然就到我們公司那│
│ │ │ │邊。女:對阿。 │
│ │ │ │ │
│ │ │ │(1:47:50) │
│ │ │ │男:太誇張了啦,還沒有10點就客滿了│
│ │ │ │…。 │
│ │ │ │ │
│ │ │ │(1:49:51) │
│ │ │ │女:不然還有那一間?楓采勒?楓采在│
│ │ │ │你家附近,超危險齁。 │
│ │ │ │ │
│ │ │ │(檔名:000-0-00-0檔) │
│ │ │ │ (0:11:21) │
│ │ │ │店員:你好,休息嗎? │




│ │ │ │女:那個誰阿?男:我們公司的車。女│
│ │ │ │:那一部阿?男:休旅車。店員;房號│
│ │ │ │是212,…。女:阿我們就不要來就好 │
│ │ │ │了,就繞出去就好啦,…。男:阿就進│
│ │ │ │來了阿,進來他才過。 │
│ │ │ │ │
│ │ │ │(0:13:28) │
│ │ │ │(進入汽車施館車輛熄火聲) │
│ │ │ │ │
│ │ │ │(0:14:00) │
│ │ │ │(離開汽車旅館) │
│ │ │ │ │
│ │ │ │(0:31:50) │
│ │ │ │女:後面那個回家要記得喔,那包阿,│
│ │ │ │我怕你後面被打開來看,你家那個給你│
│ │ │ │去開,看到,車上有毛巾,還有小褲褲│
│ │ │ │…。 │
├──┼──────┼────────┼─────────────────┤
│ 2 │106年7月16日│不詳地點(在系爭 │(檔名:106-7-16檔) │
│ │某時 │車輛上) │(0:37:20) │
│ │ │ │男:好了,我現在才想到這問題,要不│
│ │ │ │然就是昨晚上你們愛愛了,所以今天早│
│ │ │ │上才怕跟哥哥見面,你昨天如果愛愛了│
│ │ │ │,今天不愛愛沒關係,先去別的地方聊│
│ │ │ │,但是你一定會想說上禮拜沒有,這禮│
│ │ │ │拜哥哥一定會要,所以你拒絕不了,那│
│ │ │ │就乾脆逃避。 │
├──┼──────┼────────┼─────────────────┤
│ 3 │106年8月5日 │不詳地點(在系爭│(檔名:000-0000檔) │
│ │某時 │車輛上) │ │
│ │ │ │(1:16:40) │
│ │ │ │男:你以前的快樂的感覺,你跟你老公│
│ │ │ │。女:愛愛的感覺,愛愛,愛愛,愛愛│
│ │ │ │也要跟愛的人阿。 │
│ │ │ │ │
│ │ │ │(1:19:10) │
│ │ │ │男:別人比我捷足先登?女:你要忌妒│
│ │ │ │也只有我家啦,我們結婚那麼久,也只│
│ │ │ │有他比你多而已啦,其他人根本不用忌│
│ │ │ │妒阿,只有敏彰2次阿…。 │




│ │ │ │ │
│ │ │ │ │
│ │ │ │(1:34:44) │
│ │ │ │女:(呻吟聲)我好喜歡我們這樣子,他│
│ │ │ │為什麼不會這樣搔我,他為什麼都不要│
│ │ │ │這樣弄我養。 │
│ │ │ │ │
│ │ │ │(1:36:23) │
│ │ │ │女:哥哥教我的,我本來也不會。你教│
│ │ │ │我的阿,教一教也是你受惠。 │
│ │ │ │ │
│ │ │ │(1:36:50) │
│ │ │ │(甲○○疑似問乙○○,其生殖器與張 │
│ │ │ │ 金治之夫誰比較大) │
│ │ │ │ │
│ │ │ │(1:37:04) │
│ │ │ │女:我沒看過別人的,我家的看過而已│
│ │ │ │。 │
│ │ │ │ │
│ │ │ │(1:37:18至25) │
│ │ │ │(疑似乙○○為甲○○口交聲音) │
│ │ │ │ │
│ │ │ │(1:38:05) │
│ │ │ │女:龜頭,應該是你的龜頭比較大,其│
│ │ │ │它就沒什麼注意,阿你一天到晚問…她│
│ │ │ │的穴穴長什麼樣子,你要如何回應…。│
├──┼──────┼────────┼─────────────────┤
│ 4 │106年8月13日│不詳地點(在系爭 │(1:01:38) │
│ │某時 │車輛上) │女:插著穴穴 │
│ │ │ │ │
│ │ │ │(1:01:39) │
│ │ │ │女:阿你真的都這樣插著...,每次都 │
│ │ │ │這樣阿 │
│ │ │ │ │
│ │ │ │(1:01:40) │
│ │ │ │女:你剛才怎麼把這個皮拉到這裡,可│
│ │ │ │以拉這樣喔。男:...龜頭就露不出來 │
│ │ │ │,所以要把皮剪掉、割掉。 │
│ │ │ │ │
│ │ │ │(1:01:41) │




│ │ │ │女:阿哥哥是正常的,所以沒有包到龜│
│ │ │ │頭。 │
│ │ │ │ │
│ │ │ │(1:01:42) │
│ │ │ │女:那你最好了啦,不用割。男:....│
│ │ │ │..好像德國軍人的鋼盔。 │
│ │ │ │ │
│ │ │ │(1:01:49) │
│ │ │ │女:哥哥今天都沒有想摸穴穴。 │
│ │ │ │ │
│ │ │ │(1:01:50) │
│ │ │ │男:沒地方嘛。女:沒準備。 │
│ │ │ │ │
│ │ │ │(1:01:51) │
│ │ │ │女:這裡這樣親喔?男:哥哥跟你說喔│
│ │ │ │,哥哥聞你這邊的味道上癮了,像在吃│
│ │ │ │榴槤一樣。女:吃榴槤。男:你如果不│
│ │ │ │喜歡,你就說那是狐臭,喜歡就是狐香│
│ │ │ │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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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年8月20日│彰化縣花壇鄉成功│(000-00-00檔) │
│ │某時 │街99號美儷閣商務│ │
│ │ │汽車旅館 │(0:19:30)店員:3個小時700…直走 │
│ │ │ │到底。男:剛剛那個沒看過。 │
│ │ │ │ │
│ │ │ │(0:21:40) (車子熄火聲) │
│ │ │ │ │
│ │ │ │(0:22:35) (車子再啟動) │
│ │ │ │ │
│ │ │ │(0:23:47)女:哥哥愛睏齁?愛愛的 │
│ │ │ │時候都不會愛睏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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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6年9月10日│不詳地點(在系爭 │(000-00-00檔) │
│ │某時 │車輛上) │ │
│ │ │ │(1:11:11-1:14:00) │
│ │ │ │陸陸續續喘氣、呻吟聲。 │
│ │ │ │ │
│ │ │ │(1:15:51) │
│ │ │ │女:白目。 │
│ │ │ │ │




│ │ │ │(1:30:35-1:34:40) │
│ │ │ │陸陸續續喘氣、呻吟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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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6年10月10 │不詳地點(在系爭 │(000-00-00檔) │
│ │日某時 │車輛上) │ │
│ │ │ │(0:50:21) │
│ │ │ │呻吟聲 │
│ │ │ │ │
│ │ │ │(0:53:34-0:58:00) │
│ │ │ │斷斷續續喘氣、呻吟聲 │
│ │ │ │ │
│ │ │ │(1:03:50-1:08:58) │
│ │ │ │斷斷續續喘氣、呻吟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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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