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03號
CHDV,108,補,803,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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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楊禮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6,521,200元【計算式:(512地號土地面積2,153平方公
  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700元)+(513地號土地面積1,6
  83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7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5,647元。
二、陳報彰化縣溪湖鎮鎮安段512、513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資料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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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