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旗聯交通有限公司、東俊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8,72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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