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53號
CHDV,108,補,753,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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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高水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
  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無遮掩)。
二、依前項土地謄本所示,提出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請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
  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陳報洪木森之父之繼承人(住彰化縣○○市○○里0鄰○○
  路0段000巷00號之1)為何人?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四、陳報被告應拆除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五、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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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