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高水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
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無遮掩)。
二、依前項土地謄本所示,提出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請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
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陳報洪木森之父之繼承人(住彰化縣○○市○○里0鄰○○
路0段000巷00號之1)為何人?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四、陳報被告應拆除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五、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