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鐘連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164,639元(計算式:118地號土地面積3,383平方公尺
×108年土地公告現值4,2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60/73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
二、陳報被告許平和(住彰化縣○○鄉○○村○○巷0號)、許
英源(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許英財(住彰化
縣○○鄉○○村○○路00號)、廖睦山(住彰化縣○○鄉○
○村○○路000巷00號)、高芳藤(住彰化縣○○鄉○○村
村○路0號)、高旺藤(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號)
、鐘進福(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0號)、鐘素蓮(
住彰化縣○○鄉○○村村○○巷0號)、鐘瑋山(住彰化縣
○○鄉○○村村○路00號)、鐘宇仕(住彰化縣○○鄉○○
村村○路00號)、鐘協利(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0
號)、鐘偉濱(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0號)、鐘福
彥(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號)、江萬君(住彰化
縣○○鄉○○村村○路00○0號)、江萬發(住彰化縣○○
鄉○○村村○路00○0號)、江萬添(住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14樓)、江萬蔭(住彰化縣○○鄉○○村村○路
00○0號)、許裕榮(住彰化縣○○鄉○○村村○○巷0號之
2)、鐘森毅(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0號)、鐘錫
璋(住彰化縣○○鄉○○村○○路000○0號)、陳惠貞(住
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若上開被告有過世者,請一併提出該人之除戶
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
表,並補正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若當事人有變動,請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