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48號
CHDV,108,補,748,2019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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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鐘連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164,639元(計算式:118地號土地面積3,383平方公尺
  ×108年土地公告現值4,2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60/73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
二、陳報被告許平和(住彰化縣○○鄉○○村○○巷0號)、許
  英源(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許英財(住彰化
  縣○○鄉○○村○○路00號)、廖睦山(住彰化縣○○鄉○
  ○村○○路000巷00號)、高芳藤(住彰化縣○○鄉○○村
  村○路0號)、高旺藤(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號)
  、鐘進福(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0號)、鐘素蓮
  住彰化縣○○鄉○○村村○○巷0號)、鐘瑋山(住彰化縣
  ○○鄉○○村村○路00號)、鐘宇仕(住彰化縣○○鄉○○
  村村○路00號)、鐘協利(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0
  號)、鐘偉濱(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0號)、鐘福
  彥(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號)、江萬君(住彰化
  縣○○鄉○○村村○路00○0號)、江萬發(住彰化縣○○
  鄉○○村村○路00○0號)、江萬添(住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14樓)、江萬蔭(住彰化縣○○鄉○○村村○路
  00○0號)、許裕榮(住彰化縣○○鄉○○村村○○巷0號之
  2)、鐘森毅(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0號)、鐘錫
  璋(住彰化縣○○鄉○○村○○路000○0號)、陳惠貞(住
  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若上開被告有過世者,請一併提出該人之除戶
  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
  表,並補正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若當事人有變動,請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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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