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千琡、葉金泉、汪國
華、葉蔡素、葉碧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26,652元【計算式:新台幣907,930元+
(美金共67,005.75元×31.62),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本
院之日即民國108年9月4日之臺灣銀行公告美金兌換新台幣之現
金賣出匯率:1比31.62元換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0,9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30,4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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