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49號
CHDV,108,補,649,2019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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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黃志釗 

訴訟代理人 林啓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
  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
  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
  ,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
  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
  抗字第355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何謂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
  價額或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少價額,可依職權參考土地登記規
  則第49條第3項有關地役權權利價值不明時,以7年權利價值
  推算,核定該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
  研究研討結論可資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彰
  化縣○○鎮○○○○○市○○○○段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
  地),提供出道路部分供地主耕作時出入通行權。」,可知
  原告欲請求通行系爭土地,惟並未載明欲通行範圍,本院於
  民國108年9月5日裁定命原告補正本件具體法律關係主張、
  欲通行面積或範圍,及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各為何?然原
  告於108年9月17日補正時並未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故本院
  即依系爭土地總面積計算本件通行面積。從而,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9,98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
  742.18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3,200元×法定年租額
  8%×7年,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
  ,167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資料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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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