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53號
CHDV,108,消債更,53,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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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丞軒(原名:葉富郎)


代 理 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葉丞軒自民國108年10月2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 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 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 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 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 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務 總額新臺幣(下同)2,468,171元,經前置調解不成立(本 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9號)。聲請人擔任臨時工,每月 收入約20,000元,支出必要費用約16,883元,無較具價值之 財產,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聲請人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 活動,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 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金融機構債 權人清單、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行車執照、親屬系統表 、戶籍謄本、存摺、生活必要支出清單、繳費通知單、統一 發票影本、繳費憑證、財產增減變動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更生償還計 劃書、償還計劃表等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勞保與就 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向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彰化分局調取之聲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調取之相關 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調取



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等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此外,復查無 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 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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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