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8年度,7號
CHDV,108,家繼簡,7,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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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
原   告 張洪綉寸

原   告 張郡庭 

原   告 張木松 

原   告 張木振 

原   告 張復國 

原   告 張錦基 


原   告 張智超 


前列張洪綉寸張郡庭張木松張木振張復國張錦基、張
智超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   告 張月  


訴訟代理人 徐惠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世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一○
八年十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
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二
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原告
於期前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全部土地謄本(全部所有人)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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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