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
原 告 張洪綉寸
原 告 張郡庭
原 告 張木松
原 告 張木振
原 告 張復國
原 告 張錦基
原 告 張智超
前列張洪綉寸、張郡庭、張木松、張木振、張復國、張錦基、張
智超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 告 張月
訴訟代理人 徐惠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世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一○
八年十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
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二
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原告
於期前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全部土地謄本(全部所有人)過院參辦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