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020號
CHDV,108,司票,2020,2019102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林修銘 
上列聲請人林修銘因與相對人詹淯騰即詹鎧銘即詹鈞弼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林修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系爭之本票(票號:0000000)提示日為「103年6月10
  日」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發票日103年9月30日為無效
  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