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20號聲 請 人 林修銘 上列聲請人林修銘因與相對人詹淯騰即詹鎧銘即詹鈞弼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修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確認系爭之本票(票號:0000000)提示日為「103年6月10 日」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發票日103年9月30日為無效 提示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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