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鄧逸翔
上列聲請人鄧逸翔因與相對人陳譽升即陳琮仁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鄧逸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徵收費用標準,標的金額介於新
臺幣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其聲請費應為新臺幣1000
元。經查台端僅繳納新臺幣500元,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
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又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
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經核,本件系
爭本票(票號:TH168396、TH168398、CH372171、CH000000
號)均未載到期日,故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