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018號
CHDV,108,司票,2018,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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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鄧逸翔 
上列聲請人鄧逸翔因與相對人陳譽升即陳琮仁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鄧逸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徵收費用標準,標的金額介於新
  臺幣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其聲請費應為新臺幣1000
  元。經查台端僅繳納新臺幣500元,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
  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又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
  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經核,本件系
  爭本票(票號:TH168396、TH168398、CH372171、CH000000
  號)均未載到期日,故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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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