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54號
CHDV,108,司拍,154,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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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鄭美琪 
上列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高秋男間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
   41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資料請
   勿遮隱)。
(二)提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聲
   請時未提出不動產附表,致未能明瞭聲請範圍)
(三)依應受送達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補正完整之聲請狀繕本或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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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