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鄭美琪
上列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高秋男間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
41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資料請
勿遮隱)。
(二)提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聲
請時未提出不動產附表,致未能明瞭聲請範圍)
(三)依應受送達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補正完整之聲請狀繕本或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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