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郭茂忠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鴻緯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
隱)。
(二)提出本件抵押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文件。(依
聲請人提出之貸款契約書第4條第4款約定,應於聲請人於
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始生視為全部到期效力,惟聲請
人並未提出郵件回執等「相對人已收受該通知之證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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