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46號
CHDV,108,司拍,146,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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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劉淑萍 


上列聲請人劉淑萍因與相對人殷若望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劉淑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讓與人林家鈺所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債權讓
   與字據、證明文件。
(二)提出本件業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
   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受通知人簽名之通知書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三)具狀陳明聲請人是否已持「相對人殷若望於民國107年3月
   27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2,000,000元之本票」向相對人
   為現實提出票據,並請求付款?如已向相對人提示,其
   正確之提示日為何?
(四)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3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
   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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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