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42號
CHDV,108,司拍,142,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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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廖兆祥 
代 理 人 陳佳伶律師


相 對 人 葉秋子 

相 對 人 戴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秋子戴志銘為其向聲請人所 負債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債務之擔保,於民國(下 同)105年12月16日相對人葉秋子戴志銘分別以其所有如 附表編號1、2所示土地,各設定擔保債權總額5,000,000元 、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依法登記在 案。茲上開相對人所負債務,已屆106年12月15日清償期而 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 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及普通抵押權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 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借款契約書,形 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 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 規定,於108年10月3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 ,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



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
│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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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北斗鎮 │光復 │ │0000-0000 │ │00 │01 │61.00 │全部 │所有權人:葉│
│ │ │ │ │ │ │ │ │ │ │ │秋子。 │
├──┼───┼────┼────┼────┼────────┼─┼──┼──┼──────┼─────────┼──────┤
│002 │彰化縣│北斗鎮 │光復 │ │0000-0000 │ │00 │00 │33.00 │全部 │所有權人:戴│
│ │ │ │ │ │ │ │ │ │ │ │志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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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