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288號
CHDV,108,司促,11288,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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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8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陳金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及延滯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88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延滯 │
│利息依約定利率計付。)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266,691元        │108年8月12日     │2.59%         │108年9月12日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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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