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9號
債 權 人 一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佾玄
上列債權人一德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靜宜即松益企業社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一德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靜宜最新之戶籍謄本到院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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