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110號
CHDV,108,司促,11110,201910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1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德華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許建興 
債 務 人 洪進燈 

債 務 人 杜春萍 

債 務 人 洪陳秀貞


債 務 人 謝阿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肆仟壹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