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067號
CHDV,108,司促,11067,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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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67號
債 權 人 詹鴻昌 


債 務 人 蕭文正即蕭永正即尤永正即協進五金工業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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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7年12月14日   │300,000元       │108年7月25日     │AH0000000       │
├──┼─────────┼───────────┼───────────┼───────────┤
│002 │107年12月14日   │300,000元       │108年7月25日     │AH0000000       │
├──┼─────────┼───────────┼───────────┼───────────┤
│003 │108年2月9日    │400,000元       │108年7月25日     │AH0000000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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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