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600號
CHDV,108,司促,10600,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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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
債 權 人 賴立達 
債 務 人 陸居賦 
上列債權人賴立達因與
債務人陸居賦
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賴立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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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