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債 權 人 賴立達 債 務 人 陸居賦 上列債權人賴立達因與債務人陸居賦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立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