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583號
CHDV,108,司促,10583,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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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83號
債 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熹樂企業有
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於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熹樂企
  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林施淑美已於民國108年1月8日死
  亡,故請具狀釋明該公司有無依公司法第108條第二項產生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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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