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83號
債 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熹樂企業有
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於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熹樂企
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林施淑美已於民國108年1月8日死
亡,故請具狀釋明該公司有無依公司法第108條第二項產生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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