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581號
CHDV,108,司促,10581,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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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8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許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58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智成  │自民國95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145805│     │月28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月1日起   │      │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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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