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403號
CHDV,108,司促,10403,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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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0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賴俊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六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
      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
      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 8條
      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
      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
      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七計算利
      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7月31日止,尚有新臺幣
      196919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
      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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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