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402號
CHDV,108,司促,10402,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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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0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周鏡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91年7月19日起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
     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
     請人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
     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
     ,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並依
     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條款
     異動,自99年10月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
     上限計收之違約金。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之利率上
     限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利率之請求減縮為依年
     息15%計算(證一、二)。
  (二)、查債務人自108年2月24日起至108年8月16日止,於特
     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108年9月16日止,尚有234,98
     0元之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證三),及其中
     229,88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迭經催告無效。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三)、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債務又基
     於記帳消費而發生,事實明確,為此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4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鏡光  │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
│  │9404元│     │月17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周鏡光  │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5.97%   │
│  │220483│     │月17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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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