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302號
CHDV,108,司促,10302,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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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盈靜 


債 務 人 蕭維霆 

債 務 人 蕭國生 

債 務 人 郭珈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叁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維霆於民國101-105年間邀同債務人蕭國
     生、郭珈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383,659元整,借款期
     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
     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
     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
     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15%,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
     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
     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15%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
     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
     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
     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蕭維霆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8年06月01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39,350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
     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蕭國生
     、郭珈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珈吟、蕭│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339350│國生、蕭維│5月01日起  │9月30日止  │       │
│  │元  │霆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0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珈吟、蕭│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9350│國生、蕭維│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霆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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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