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199號
CHDV,108,司促,10199,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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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9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羿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壹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羿璇  │自民國95年 │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20 │
│  │106976│     │3月16日起  │日止    │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 1日 起 │      │       │
│  │   │     │      │      │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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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