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憶潔
債 務 人 蕭志傑
一、債務人劉憶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憶潔、蕭志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
柒佰玖拾壹元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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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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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劉憶潔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88│
│ │85236 │ │7月4日起 │ │ │
│ │元 │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劉憶潔、蕭│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88│
│ │47739 │志傑 │7月4日起 │ │ │
│ │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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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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