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180號
CHDV,108,司促,10180,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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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憶潔 

債 務 人 蕭志傑 

一、債務人劉憶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憶潔蕭志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
  柒佰玖拾壹元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劉憶潔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88│
│  │85236 │     │7月4日起  │      │       │
│  │元  │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劉憶潔、蕭│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88│
│  │47739 │志傑   │7月4日起  │      │       │
│  │元  │     │      │      │       │
│  │   │     │      │      │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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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