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5號原 告 羅惠玲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①游月娥即陳和雄遺產管理人 ②陳勝 ③陳裕盛 ④陳國興 ⑤陳吉森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秋源 被 告⑥陳世坤 ⑦陳作忠 ⑧陳吉瑞 ⑨陳張絹 ⑩陳麗敏 ⑪陳麗玲 ⑫陳建新 ⑬陳志永 ⑭陳科男 ⑮陳美麗 ⑯呂益誠 ⑰黃陳玉女 ⑱陳俊平 上列⑤、⑥、⑱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被 告⑲陳玉成 ⑳陳結豐 ㉑余宗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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