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65號
CHDV,107,訴,565,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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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5號
原   告 羅惠玲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①游月娥即陳和雄遺產管理人


     ②陳勝  



     ③陳裕盛 

     ④陳國興 

     ⑤陳吉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秋源 

被   告⑥陳世坤 

     ⑦陳作忠 

     ⑧陳吉瑞 

     ⑨陳張絹 

     ⑩陳麗敏 

     ⑪陳麗玲 

     ⑫陳建新 

     ⑬陳志永 

     ⑭陳科男 

     ⑮陳美麗 

     ⑯呂益誠 



     ⑰黃陳玉女

     ⑱陳俊平 


上列⑤、⑥、⑱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⑲陳玉成 

     ⑳陳結豐 

     ㉑余宗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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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