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隆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錫文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 告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銓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7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