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76號
CHDM,108,附民,176,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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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76、209號
原   告 林佳甄
      林孟姍
      吳芷航
      林新山
      林俊義
      劉耀隆
上列六人共 鄭猷耀律師
同訴訟代理 陳廷瑋律師

被   告 許日賜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醫訴字第2號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 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許日賜涉犯醫師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以108年度醫訴字第2號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 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照上述規定,本院應 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訴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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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