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醫訴字,108年度,2號
CHDM,108,醫訴,2,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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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醫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日賜



選任辯護人 甘大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11625號、108年度偵字第1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日賜未取得合法之醫師資格,且未經 中央衛生機關核准製造中藥藥包,竟基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製造及販賣偽藥之犯意,自民國105年間某日起至107年10 月間某日止,在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地點,由被告為如附 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病患看診,並親自為病患抽血或請病患 直接前往彰化縣員林市中正路之國際醫事檢驗所抽血後送該 檢驗所檢驗,復由許日賜參考檢驗報告及據患者所述症狀, 為患者診斷疾病,再至中藥行購買當歸、川芎、金銀花等中 藥材後,自行熬煮提煉製成中藥水,經以保特瓶分裝後販賣 予病患,並以抽血檢驗為由,向病患收取每次新臺幣(下同 )9,700元之檢驗費,以及每次1萬5000元至4萬元不等之中 藥水費用(情形如附表所載),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以及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偽藥。嗣於107年11月1日11時許,為警 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被告位於南投縣○○ 市○○路0000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中藥材3包、 通訊錄1本、存摺3本、智慧型手機2支、鐵桶3個、藥汁106 瓶(上列2項物品責付許日賜保管)等物,並經彰化縣衛生 局將被告提供予病患之藥汁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檢驗,檢出有Chlorogenic acid及Ferulic acid等中藥成分 ,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 執行醫療業務罪、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及藥事 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4條、第307條亦有明定。而定管 轄權之有無,以起訴時為準,所謂起訴時,係以該案件繫屬 於法院時為準(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定法院有無管轄權之時,關於土地管轄,係以起訴 時為準(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021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本案檢察官於108年6月4提起公訴,於108年6月24日 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6月24日彰檢 錫孝107偵11625字第1089023643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考 (本院卷第7頁)。被告於本案起訴時,其戶籍設在南投縣 ○○市○○里○○路0000巷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63頁),況被告於108年5月28日先進 入法務部矯正署南投分監,嗣於同年6月4日入法務部矯正署 臺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 卷第19頁至第23頁),根本無從認被告起訴繫屬時之居所在 起訴書所載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況依起訴書附表 所載犯罪行為地係在南投縣,且製造偽藥之器具及材料係在 被告南投縣戶籍地扣得,亦無從認被告遭訴之製造偽藥等犯 行係在彰化縣○○○○路000巷0號所為。此外,卷內亦查無 相關證據足認被告在彰化縣確有住所或居所之情形,是被告 於檢察官起訴繫屬時,其住、居所及現所在地,均非在本院 管轄區域內,且無證據證明被告遭訴犯行發生在本院管轄權 範圍內,堪認被告之犯罪地並非在彰化縣境本院轄區內。四、綜上所述,本案被告被訴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罪、藥事法第 82條第1項製造偽藥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罪嫌,本 院並非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則檢察 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非適法。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編號│病患 │製作筆錄│就診時間 │就診地點 │病症 │抽血者 │付款情形 │
│ │ │之病患家│ │ │ │ │ │
│ │ │屬 │ │ │ │ │ │
│ │ │ │ │ │ │ │ │
├──┼────┼────┼─────┼─────┼────┼──────┼─────────┤
│1 │林佳甄 │ │106 年 4 │南投縣南投│減肥 │其中 2 次( │11 次抽血檢驗費 10│
│ │ │ │月 5 日起 │市八卦路 │ │106 年 4 月 │萬 6700 元,11 次 │
│ │ │ │至 107 年 │1453 巷 51│ │5 日、 106 │藥費 27 萬 5000 元│
│ │ │ │2 月間某日│號 │ │年 10 月 24 │,合計 38 萬 1700 │
│ │ │ │止 │ │ │或 25 日)是│元。 │
│ │ │ │ │ │ │由許日賜抽血│ │
│ │ │ │ │ │ │,其餘則由林│ │
│ │ │ │ │ │ │佳甄前往彰化│ │
│ │ │ │ │ │ │縣員林市之國│ │
│ │ │ │ │ │ │際醫事檢驗所│ │
│ │ │ │ │ │ │抽血。 │ │
│ │ │ │ │ │ │ │ │
├──┼────┼────┼─────┼─────┼────┼──────┼─────────┤
│2 │吳彥章(│吳彥章之│106 年 4 │同上 │大腸癌 │其中由許日賜│11 次抽血檢驗費 10│
│ │已歿) │妻林孟姍│月 5 日起 │ │ │抽血多次,其│萬 6700 元,每次藥│
│ │ │ │至 107 年 │ │ │餘則由吳彥章│費各 3 萬元,11 次│
│ │ │ │2 月間某日│ │ │前往上開國際│藥費共 33 萬元,合│
│ │ │ │止 │ │ │醫事檢驗所抽│計 43 萬 6700 元。│
│ │ │ │ │ │ │血。 │ │
│ │ │ │ │ │ │ │ │
├──┼────┼────┼─────┼─────┼────┼──────┼─────────┤
│3 │林新山 │ │106 年 5 │同上 │尿酸問題│林新山前往上│每次抽血檢驗費 │
│ │ │ │月間某日起│ │ │開國際醫事檢│9700 元,3 次抽血 │
│ │ │ │至 106 年 │ │ │驗所抽血。 │檢驗費共 2 萬 9100│
│ │ │ │9 月間某日│ │ │ │元,每次藥費 2 萬 │
│ │ │ │止 │ │ │ │7000 元,3 次藥費 │
│ │ │ │ │ │ │ │共 8 萬 1000 元, │
│ │ │ │ │ │ │ │合計 11 萬 1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4 │林俊義 │ │106 年 5 │同上 │鼻咽癌 │其中 1 次( │每次抽血檢驗費 │
│ │ │ │月間某日起│ │ │107 年 3 月 │9700 元,8 次抽血 │




│ │ │ │至 107 年 │ │ │底某日)是由│檢驗費共 7 萬 7600│
│ │ │ │3 、 4 月 │ │ │許日賜抽血,│元,每次藥費 2 萬 │
│ │ │ │間某日止 │ │ │其餘則由林俊│8000 元,8 次藥費 │
│ │ │ │ │ │ │義前往上開國│共 22 萬 4000 元,│
│ │ │ │ │ │ │際醫事檢驗所│合計 30 萬 1600 元│
│ │ │ │ │ │ │抽血。 │。 │
│ │ │ │ │ │ │ │ │
├──┼────┼────┼─────┼─────┼────┼──────┼─────────┤
│5 │顏信德 │ │106 年 9 │同上 │糖尿病 │顏信德前往上│1 次抽血檢驗費 │
│ │ │ │月間某日 │ │ │開國際醫事檢│9,700 元,1 次藥費│
│ │ │ │ │ │ │驗所抽血。 │2 萬 6000 元,合計│
│ │ │ │ │ │ │ │3 萬 5,700 元。 │
│ │ │ │ │ │ │ │ │
├──┼────┼────┼─────┼─────┼────┼──────┼─────────┤
│6 │劉耀隆 │ │105 年 4 │同上 │慢性腎絲│劉耀隆前往上│每次抽血檢驗費 │
│ │ │ │月 4 日起 │ │球腎炎 │開國際醫事檢│9700 元,6 次抽血 │
│ │ │ │至 107 年 │ │ │驗所抽血。 │檢驗費共 5 萬 8200│
│ │ │ │1 月 12 日│ │ │ │元,前 5 次每次藥 │
│ │ │ │止 │ │ │ │費 4 萬元,第 6 次│
│ │ │ │ │ │ │ │藥費 3 萬元,6 次 │
│ │ │ │ │ │ │ │藥費共 23 萬元,合│
│ │ │ │ │ │ │ │計 28 萬 8200 元。│
│ │ │ │ │ │ │ │ │
├──┼────┼────┼─────┼─────┼────┼──────┼─────────┤
│7 │陳昌偉 │ │105 年 7 │南投縣南投│肝不好、│其中 1 次( │每次抽血檢驗費 │
│ │ │ │月間某日起│市八卦路 │膽固醇、│106 年 10 月│9700 元,5 次抽血 │
│ │ │ │至 106 年 │1453 巷 51│疑似大腸│間某日,在陳│檢驗費共 4 萬 8500│
│ │ │ │3 月間某日│號或陳昌偉│癌等 │昌偉之住處)│元,每次藥費 1 萬 │
│ │ │ │止 │位於南投縣│ │是由許日賜抽│5000 元,10 次藥費│
│ │ │ │ │南投市之住│ │血,其餘則由│共 15 萬元,合計 │
│ │ │ │ │處 │ │陳昌偉前往上│19 萬 8500 元。 │
│ │ │ │ │ │ │開國際醫事檢│ │
│ │ │ │ │ │ │驗所抽血。 │ │
│ │ │ │ │ │ │ │ │
├──┼────┼────┼─────┼─────┼────┼──────┼─────────┤
│8 │林涵聞 │ │105 年間某│同上 │心律不整│林涵聞前往上│每次抽血檢驗費 │
│ │ │ │日起至 106│ │、肝功能│開國際醫事檢│9700 元,5 次抽血 │
│ │ │ │年 3 月間 │ │、血糖、│驗所抽血。 │檢驗費共 4 萬 8500│
│ │ │ │某日止 │ │血壓偏高│ │元,每次藥費 1 萬 │
│ │ │ │ │ │等問題 │ │5000 元,7 次藥費 │




│ │ │ │ │ │ │ │共 10 萬 5000 元,│
│ │ │ │ │ │ │ │合計 15 萬 35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9 │陳坤献(│林涵聞(│105 年間某│同上 │肺部、攝│陳坤献前往上│每次抽血檢驗費 │
│ │已歿) │陳坤献之│日起至 106│ │護腺問題│開國際醫事檢│9700 元,5 次抽血 │
│ │ │媳婦) │年間某日止│ │ │驗所抽血。 │檢驗費共 4 萬 8500│
│ │ │ │ │ │ │ │元,每次藥費 1 萬 │
│ │ │ │ │ │ │ │5000 元,8 次藥費 │
│ │ │ │ │ │ │ │共 12 萬元,合計 │
│ │ │ │ │ │ │ │16 萬 8500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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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吳順亮 │ │107 年 2 │南投縣南投│心臟、眼│吳順亮前往上│每次抽血檢驗費 │
│ │ │ │月間某日起│市八卦路 │睛問題 │開國際醫事檢│9700 元,4 次抽血 │
│ │ │ │至 107 年 │1453 巷 51│ │驗所抽血。 │檢驗費共 3 萬 8800│
│ │ │ │10 月間某 │號 │ │ │元,每次藥費 2 萬 │
│ │ │ │日止 │ │ │ │5000 元,4 次藥費 │
│ │ │ │ │ │ │ │共 10 萬元,合計 │
│ │ │ │ │ │ │ │13 萬 8800 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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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