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274號
ILDV,88,訴,274,200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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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己○○
         戊○○
         丁○○
  兼右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二九巷二弄三號四樓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二二之七號四樓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煙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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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