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己○○ 戊○○ 丁○○ 兼右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二九巷二弄三號四樓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二二之七號四樓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淑媛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