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470號
CHDM,108,聲,1470,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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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聲字第1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榮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榮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顏榮傑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2 年9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合計刑期3 年10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729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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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