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134號
CHDM,108,易,1134,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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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錦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4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文錦已於民國108 年10月6 日死亡,有被告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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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