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66號
CHDM,108,單聲沒,66,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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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龍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577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6桌上遊戲壹件、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龍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774號為不起訴處分。 本案扣押之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6桌上遊戲1件,係仿冒商標 之商品;另扣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950元,為被告 販售上開商品30組之獲利,係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 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77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 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6桌上遊戲1件,係供被告犯本案違反商 標法之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天鵝堡公司之鑑識報告、正品與仿 冒品對比照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匯款明細、商店街個 人賣場之申請人資料、網頁翻拍照片等件附卷可參,是上開 扣案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扣案 之現金195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 ,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洵 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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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