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62號
CHDM,108,單聲沒,62,201910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6年度偵字第7112、7483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SONY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壹本(戶名:黃清正、帳號:五二○二○○五九二八八二)及台中商業銀行花壇分行存摺壹本(戶名:黃清正、帳號:○○○○○○○○○○○○),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清正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11 2、74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SONY手機1支(含 SIM卡1張)、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1本及 台中商業銀行花壇分行存摺1本,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 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黃清正因賭博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 6年度偵字第7112、748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下稱臺中高分檢)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6 32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於108年9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高分檢106年度上職議 字第6322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證無訛。而扣案之SONY手機1 支(含SIM卡1張)、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1本及台中商業銀行花壇分行存摺1本,均係被告所有,供其 犯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就 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相符(聲請意旨贅引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為聲請依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