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44號
CHDM,107,附民,144,20191025,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邱建穎 (兼邱詹謹朱之承受訴訟人)

      邱宸宏 (即邱詹謹朱之承受訴訟人)

      邱秀華 (即邱詹謹朱之承受訴訟人)

      邱隆安 (即邱詹謹朱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楊蓋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公共危險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798 號),經原
邱詹謹朱對被告楊蓋元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
原告邱詹謹朱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7年10月29日死亡,本院於
108年9月2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
178條,裁准原告邱詹謹朱之繼承人邱建穎邱宸宏邱秀華
邱隆安為承受訴訟之人,續行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