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方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031
、9581、12449 號,107 年度偵字第1071、2146、6100、7283、
7473、7575、8421、10210 號),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陳羿方犯普通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共壹佰壹拾參罪),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共新臺幣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共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羿方明知文心怡等人以代號「大益」名義經營六合彩簽賭 站,並提供文心怡使用之行動電話,供不特定賭客以電話聯 絡簽賭「二星」、「三星」、「四星」、「全車」之香港六 合彩賭博。陳羿方仍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5 年4 月間 起至106 年6 月下旬止,於附件所示(陳羿方所使用女婿吳 勇樂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樞紐分析表)各次 交易日前某時,在位於彰化縣○○鎮○○路00號住處,以家 用市話00-0000000號電話撥打文心怡持用之行動電話,向文 心怡等簽賭香港六合彩「全車」,並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 獎之中獎號碼;若中獎者,可得簽賭金285 倍不等彩金,由 文心怡從柳麗敏臺中商業銀行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 陳麗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彩金轉 帳給吳勇樂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或 委由上游組頭許美容從許美容的臺中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 00-0000000號及許世坤的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 戶將彩金轉帳給吳勇樂之前揭帳戶;如未中獎,陳羿方則從 吳勇樂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簽賭 金轉帳至呂雅雯之聯邦商業銀行南員林分行0000000000 00 號帳戶,或依照文心怡指示將簽賭金直接轉帳至文心怡的上 游組頭許美容所使用之許美容、許世坤前揭帳戶,或在彰化 縣溪湖鎮某7-11便利超商前交付現金。期間共計簽賭113 次 。
理 由
一、犯罪證據:
(一)被告陳羿方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之供述。(二)證人即被告陳羿方女婿吳勇樂之證述。
(三)吳勇樂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幣開戶 資料及樞紐分析表、聯邦商業銀行交易傳票影本。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犯刑法第266 條第 1 項之普通賭博罪,共113 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應 執行罰金共新臺幣拾伍萬元。犯罪所得共新臺幣拾伍萬元沒 收。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6 條第1 項。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266 條第1 項、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 3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 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 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二)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 判決上訴,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偉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