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他調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錦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1 項、第2 項及第295 條至第297 條 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 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定有明文。二、查被告劉文錦因車禍受有頭部外傷,致其對外界事務缺乏知 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已達心神喪失 之程度,無法進行訴訟程序,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6 日裁定停止審判。然查,被告已於108 年10月6 日死亡,有 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 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之規定,裁定繼續審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