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金柱
告 楊坤龍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淑娟
陳顯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245,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46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