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13號
PTDV,108,補,613,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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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宜芳 
訴訟代理人 李中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農即雲朵分子冰淇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274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8,32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
  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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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