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陳春花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人翰即千暉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85,000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