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69號
PTDV,108,補,569,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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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陳春花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人翰即千暉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85,000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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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