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94號
PTDV,108,補,494,20191007,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林祖繩 
      林鄭對 
一、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鄭奇軒
  已死亡,經原告查報其繼承人為鄭陳逢鑾、胡鄭淑惠、鄭純
  惠、陳鄭紫雲鄭彩雲、鄭美玲、鄭美珍、鄭美香,並提出
  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為憑,惟鄭陳逢鑾已於民國98年7 月15
  日死亡、胡鄭淑惠已於97年4 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尚待補
  正。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鄭陳逢鑾、
  胡鄭淑惠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鄭陳逢鑾、胡鄭淑惠之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請提出鄭陳逢鑾、胡鄭淑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不可省略,若繼承人戶籍謄本前已提出者,毋庸再提
  )。
三、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