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林祖繩
林鄭對
一、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鄭奇軒
已死亡,經原告查報其繼承人為鄭陳逢鑾、胡鄭淑惠、鄭純
惠、陳鄭紫雲、鄭彩雲、鄭美玲、鄭美珍、鄭美香,並提出
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為憑,惟鄭陳逢鑾已於民國98年7 月15
日死亡、胡鄭淑惠已於97年4 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尚待補
正。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鄭陳逢鑾、
胡鄭淑惠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鄭陳逢鑾、胡鄭淑惠之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請提出鄭陳逢鑾、胡鄭淑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不可省略,若繼承人戶籍謄本前已提出者,毋庸再提
)。
三、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